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康靜怡
被 告 楊紫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萬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