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02號
TYDV,111,重訴,102,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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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汪曦恩

被 告 孫佩蓓
王木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佩蓓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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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