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96號
TYDV,111,訴,396,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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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6號
原 告 陳朱衣
陳唯紅
陳沁紅
陳思紅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力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淑棻林淑娟
林克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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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