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3號
TYDV,111,補,63,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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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羅文萍


被 告 葉斯

曾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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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