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黃武縣(即燦光企業社)
黃榮棋(即燦光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55,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