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761號
TYDV,111,票,761,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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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陳璋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清緯梁景霖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梁清緯梁景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敘明,究係:
1、依「本票」請求票款?則應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
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
」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2、或依「支票」請求票款?請改自支票退票日起算利
息。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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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