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631號
TYDV,111,票,631,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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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PHAYAKTO APHICHAT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未載付款地、發票地,依票據 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 居所為發票地與付款地,查相對人住所係位於雲林縣斗六市 ,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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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