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陽駿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歐陽駿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四、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
五、請提出正確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到期日有誤
)。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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