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水城
代 理 人 林俊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說明聲請人最近3個月內所從事之工作以及每月收入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 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收入切結書陳報到院。二、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8年10月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 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殘障津 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 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三、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如有, 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 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如無保險 亦請註明)。
四、釋明聲請人名下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如曾經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無結果之法院執行案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