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康秀真即陳秀真即康秀真
代 理 人 王柯雅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巷000號5樓
房屋及臺東縣○○鄉○○村○○路000號房屋之現值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房屋稅籍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