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董金海
非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富全、郭美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富全、郭美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准
予拍賣。
四、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
表更正內容)。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