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姚惠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黃瓊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黃瓊娥、債務人楊尚謙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第三人即債務人楊尚謙給付符合請求金額
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至債務人楊尚謙之戶
籍地止,內容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
、反面影本等。),並提出副本寄至相對人楊黃瓊娥之
戶籍地址,及經其簽收之回執影本。
四、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
、建物)准予拍賣。
五、請更正為正確不動產附表(如法官批示)。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