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23號
TYDV,111,建,23,202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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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群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6,23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908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29,40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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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