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11年度,4號
TYDV,111,國,4,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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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4號
原 告 林漢鼎
被 告 陳雅譽等28人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對被告等28人就國家損害賠償事件為請 求,然其起訴狀上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依卷附資 料尚無從得知原告主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本院前於 民國111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1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原告雖有於111年3月21日提出補正狀 ,惟該補正狀中仍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外,原告 迄未再提出其他書狀進行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足稽,是其起訴不合程式,依前 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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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