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80號
TYDV,111,司聲,80,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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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簡秋鳳
江少杰


相 對 人 陳東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萬23萬2,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經本院 110年度重訴字第115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 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經本院110年度補字第5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 元,由聲請 人預納。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 2,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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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