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697號
TYDV,111,司票,697,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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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傅仰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鋐耀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崔樹棻劉羽珊
游程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鋐耀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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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耀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