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564號
TYDV,111,司票,564,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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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勝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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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