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93號
TYDV,111,司票,493,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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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湯鎮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雅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表明TH0000000號之正確發票日(改寫處未簽章),並提出正
確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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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