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佳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發票人之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
二、提出相對人呂佳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
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