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邱曉慧即普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普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 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1月28日就任為普 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出售資產尚未完成債務 及稅務處理,致無法於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 再行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10年度司 司字第43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 民國111年1月2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 結清算期限自111年1月2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1年7月28日 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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