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7號
債 權 人 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源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幟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幟堯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未 居住於聲請狀中所提位於本院轄區內之住居所。質此,本件 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 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 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依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