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3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黃煌文
債 務 人 洪小迪即小均茶飲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