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095號
TYDV,111,司促,3095,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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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
債 權 人 涵碧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相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棨煒(即李藝華之繼承人)曾妤葳(即
李藝華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李藝華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李藝華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李藝華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
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
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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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