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55號
TYDV,111,司促,2955,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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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
債 權 人 有得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有得國民中小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薛詠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有得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有得國
民中小學及法定代理人之相關登記資料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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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