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債 權 人 有得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有得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薛詠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有得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有得國 民中小學及法定代理人之相關登記資料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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