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844號
TYDV,111,司促,2844,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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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4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債 務 人 李雪英(即陳萬塗之繼承人)

陳富德(即陳萬塗之繼承人)


陳郁君(即陳萬塗之繼承人)


陳郁如(即陳萬塗之繼承人)

黃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雪英(即陳萬塗之繼承人)陳富德(即陳萬塗
繼承人)、陳郁君(即陳萬塗之繼承人)陳郁如(即陳萬
塗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萬塗之遺產範圍內及債務
人黃正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壹萬
肆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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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