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96號
債 權 人 吳俊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清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不於 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 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 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周清俊發給支付命 令,依其所提支票影本發票日為民國111 年2 月4 日,惟債 權人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始提示未獲付款,顯逾票據法第 130 條第1 款所定期限,此有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憑,債 權人對於背書人周清俊已喪失追索權,揆諸前開說明,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