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73號
TYDV,111,司促,2173,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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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7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士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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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