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
債 權 人 李寧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岳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債權人及債務人,及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及其地址。(台端所提合約書,當事人為公司)
三、補正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
四、表明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