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8號
債 權 人 黃子紜
黃楓嵐
黃震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炫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2月 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對債務人明 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15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1 年3 月17日具狀補正, 仍未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迄未補正完全,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