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15號
TYDV,111,司,15,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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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許淑




相 對 人 中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淑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中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中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0年12月1 9日清算完結,且經許淑貞同意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有關規定,聲請指定許淑貞為 中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之保存 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110年12月30日中 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及應保存之 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 司字第205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1年司司字第9號聲報清算 完結事件等卷宗,堪認中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並 聲報法院。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指定許淑貞為中大 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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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