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7號
TYDV,111,勞執,7,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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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政宏
相 對 人 彭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零壹佰參拾玖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 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至相對人處任職 ,並於111年1月10日以資遣方式終止與相對人間之勞動契約 ,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0,139元、工 資150,000元,合計:160,139元,兩造於111年1月11日經桃 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60, 139元,並於111年1月31日匯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其迄 今尚未給付。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110 年12月28 日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 會勞資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11年1月11日調解成立,其調解 成立內容為:相對人同意於111年1月31日前給付資遣費10,1 39元、工資150,000元予聲請人,並於110 年1 月31日前匯 入聲請人原領帳戶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桃園市新世紀愛鄉 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復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1年3 月23日桃勞資字第1110023768號函檢附上開調解記錄到院 供參,堪信為真。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 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 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10萬元以上未 滿100 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 1,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 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 額,乃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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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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