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8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宇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釋明本件「違約事實」為何?並具體
載明究係違反兩造信用卡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
依該條項款是否應事先通知或催告始生喪失期限利益之效力
?若是,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若否,亦應具體釋明適用之
契約條項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