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3159號
TYDV,111,促,3159,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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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159號
債 權 人 李仁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才銘黃榮焜趙穎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才銘黃榮焜趙穎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敘明還款協議書連帶保證人黃榮焜趙穎潔之姓名係由
何人代為簽署?並請提出黃榮焜趙穎潔授權簽署載有
擔任本件還款之連帶保證人之委託書;若無法提出,請
撤回對黃榮焜趙穎潔之請求。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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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