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3054號
TYDV,111,促,3054,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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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054號
債 權 人 吉順洋煙酒

法定代理人 陳炫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陶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陶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應具狀敘明:究係請求票款或主張侵權行為請求返還侵
吞款?1、如係請求票款,請表明各紙本票之提示日(
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
應為「提示」。)。2、若係侵權行為請求返還侵吞款
,釋明請求利率6%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請求法
定利率5%。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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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