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3036號
TYDV,111,促,3036,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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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303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江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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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