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964號
TYDV,111,促,2964,2022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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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96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江嬌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青姝(兼徐瑞琦之繼承人)、徐子量(原
名:徐崑耀徐肇堃)(即徐瑞琦之繼承人)、徐梓耀(即徐瑞
琦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徐瑞琦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
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若繼承人(債務人)有誤,併請更正為正
確債務人。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徐瑞琦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徐瑞琦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
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
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四、請提出對被繼承人徐瑞琦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
(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
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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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