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849號
TYDV,111,促,2849,2022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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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8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棨煒(即李藝華之繼承人)曾妤葳(即
李藝華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李藝華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
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李藝華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對被繼承人李藝華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
(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
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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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