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845號
TYDV,111,促,2845,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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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84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達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原名:星宇建設開發有限
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元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陸
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九月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零點二三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六九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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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