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629號
TYDV,111,促,2629,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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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62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粘哲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粘哲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按消費借貸為要務契約,請提出債權人其借本金7,550,
000元予債務人收訖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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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