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519號
債 權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非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仕廣興業有限公司(原名:仕輝企業有限公
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仕廣興業有限公司(原名:仕輝企業有限公司)
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二、應收未收統計列表所載B/L Bill of lading及釋明文件
DEBIT NOTE之完整正確中譯文(須載明翻譯人姓名,同
時寫明確實依原文內容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
責任)。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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