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383號
TYDV,111,促,2383,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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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383號
債 權 人 鄭文堯

謝麗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嗜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鄭嗜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鄭茂全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鄭茂全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
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鄭茂全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鄭茂全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
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
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被繼承人鄭茂全之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
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
為債權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及印鑑證明。
七、請提出存證號碼000135、000136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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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