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338號
TYDV,111,促,2338,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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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338號
債 權 人 余永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美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秦美珠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
件影本(如兩造簽章之合約、匯款單、以秦美珠為被告
之刑事起訴書、以秦美珠為被告之一審有罪刑事判決書
、管區調解委員會出具之調解成立證明書、民事庭法官
就本件同一事實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筆錄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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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