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233號
債 權 人 邱韋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秀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債務人為發票人之本票
等)【註:1、存摺影本不知何人所有,無法據以判定
事實,縱係債權人或債務人之存摺,亦僅能認定提領款
項或存(或匯)入款項,無從認定消費借貸關係之存在
。2、line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
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
自無從採據。】。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