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231號
TYDV,111,促,2231,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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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231號
債 權 人 葉金成茂盈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璽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璽寶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璽寶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
台幣53,288元之文件影本(如經兩造核章之買賣契約、
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貨物無瑕疵且驗收合格之書
面證明文件、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訂購單、請款單、發票
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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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璽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