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1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法院對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宣告裁定
影本。
三、請提出兩造債務協商之協議書影本。
四、請提出債務協商會議結論之相關文件及決議影本。
五、請提出上開會議結論之本件債權人可受分配比率及金額
之釋明文件影本。
六、經查債務人已聲請破產,故請敘明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
行使權利之法律依據及理由,是否已得最大債權銀行同
意?
七、本件請求支付命令之請求金額是否已逾越上開會議結論
之本件債權人可受分配比率及金額?並表明明確之利息
、違約金,或提出如聲請狀所述之附表。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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