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181號
債 權 人 海華國際會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翠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岱玲(即邱鳳嬌之繼承人)、葉建宏(即
邱鳳嬌之繼承人)、邱漢民(即邱鳳嬌之繼承人)、李岱芳(即
邱鳳嬌之繼承人)、李義泉(即邱鳳嬌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邱鳳嬌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邱鳳嬌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
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邱鳳嬌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邱鳳嬌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
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
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請提出對被繼承人邱鳳嬌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
(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
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六、更正為正確聲明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給付…。
七、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否,應具狀表明;若是,請表
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並提出其依據(若無法提
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八、請提出住戶規約。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