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158號
債 權 人 王昱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福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呂福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
可送達呂福安之住居所。
三、請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25萬元予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如簽收證明、本票、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
單等。註:債權人提出之匯款單18萬元,其受款人非債
務人,亦無其他釋明文件顯示該帳號係債務人提供或指
示匯款之帳戶)。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返還訂金(定金)(符合請求金額
)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
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
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
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
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
據)。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