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859號
TYDV,111,促,1859,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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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85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劉紹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智元田萬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違約事實」為何?並具體載明究係違
反兩造信用卡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依該條
項款是否應事先通知或催告始生喪失期限利益之效力?
若是,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若否,亦應具體釋明適用
之契約條項款。
二、請提出債務人田智元田萬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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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