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4年度,1196號
TCEV,94,中補,1196,200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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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潘呈運即冠呈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2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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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