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潘呈運即冠呈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2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