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9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社團法人桃園縣木匠的家關懷協會間聲請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社 團法人桃園縣木匠的家關懷協會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第三人林志明於民國106年9月起至 111年1月底止,任職於上開協會之釋明文件,復未提出本院 分別於106年9月7日、108年10月8日、109年2月24日發文之1 05年度司執字第13769號執行命令(薪資移轉)已合法送達 上開協會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